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0號
- 抗告人
- 達通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全
- 相對人
- 陳懷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年2月3日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係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10年2月18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2月22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絛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