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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春鈴薛嘉珩林瑋桓

抗告人
達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全
相對人
陳懷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年2月3日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係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10年2月18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2月22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絛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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