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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80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許純芳許柏彥陳智暉

抗告人
御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景琦
相對人
林振廷

陳碧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第3頁第22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8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