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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3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陳裕涵

抗告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相對人
林宛柔

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37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抗告人欄中「鑫虹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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