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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47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楊智誠即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於民國49年4月2日以府民一字第2397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49年4月30日(嗣於108年1月11日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冊、第29頁第102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財團法人法規定,提請第14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經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覆本院相對人依相關規定審查後許可,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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