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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簡上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鄭佾瑩宣玉華鄧晴馨

上訴人
黃麗玉
被上訴人
伊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欣蕙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欣蕙,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本院卷第159頁),自應由李欣蕙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李欣蕙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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