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簡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黃麗玉
- 被上訴人
- 伊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欣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欣蕙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欣蕙,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本院卷第159頁),自應由李欣蕙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李欣蕙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