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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宣每

聲請人
樂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起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並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徵收費用標準徵收費用,並由聲請人預納;如聲請人未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是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必備之程式。次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亦有明文,是如破產宣告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即已不敷清償最基本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則其他破產債權更無法受償,破產程序之進行已無必要,法院即應依聲請宣告破產終止,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債務人,依其聲請宣告破產所提民事宣告破產聲請狀附表之記載,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元,應徵聲請費用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另依前揭所述,聲請人應具狀說明本件有為破產宣告之實益,且聲請人亦尚有如附件所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用,並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關於財產狀況說明書部分:
 ㈠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經會計師
    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資產負債表正本與相關會議記錄(含
    簽到表)。
 ㈡就「財產目錄」表及帳戶式資產負債表所列之財產,具狀說
    明以下事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1.銀行存款之各銀行存摺影本。
  2.辦公設備(含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⑴如為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含性
        質及擔保金額)或信託及交易市值(應為最新資料)。
     ⑵如為不動產,其地號、建號、有無設定負擔(含性質 
      及擔保金額)或信託及交易市值(應為最新登記資 
      料,建物不得以課稅現值認定其市值)。     
 ㈢就「所負債務」需具狀說明並均須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㈣關於是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部分,須就聲請人所有財產(即
    破產財團)、債權人之優先債權(即別除權,如抵押權、質
    權、留置權等)、破產財團債務及費用等數額,分別詳列其
    計算式,俾徵破產財團扣除別除權、財團債務及費用後,尚
    有餘額可供一般債權人分配,始可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二、關於債權人清冊部分,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下列事
    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現有全部債權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所示負債
    及權益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
    、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
 ㈡上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發生時間及原因(如消費借貸、買
    賣等,並應一併敘明清償期、利息等約定)、有無擔保(含
    擔保金額及保證債務人資料等)及優先權、清償(含未清償
    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之事實等)或訴訟(含訴訟事件之繫屬
    法院、案號及判決結果等)或受執行(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
    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等)情形。
三、關於債務人清冊部分,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下列事
    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現有全部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所示資產
    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
    代理人)及聯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
 ㈡上開債務人之債務金額、發生時間及原因(如消費借貸、買
    賣等,並應一併敘明清償期、利息等約定)、有無擔保(含
    擔保金額及保證債務人資料等)及優先權、清償(含未清償
    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之事實等)或訴訟(含訴訟事件之繫屬
    法院、案號及判決結果等)或受執行(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
    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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