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6號
- 聲請人
-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絲螢
- 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潘紀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表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見
後附法條)計算應繳聲請費用,如有不足,應自行繳納之。
二、關於財產狀況說明書部分: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經會計
師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資產負債表正本與相關會議記錄
(含簽到表)。
(二)就「財產目錄」表及帳戶式資產負債表所列之財產,具狀
說明以下事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1.銀行存款之各銀行存摺影本。
2.辦公設備(含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如為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含
性質及擔保金額)或信託及交易市值(應為最新資料)。
(2)如為不動產,其地號、建號、有無設定負擔(含性質
及擔保金額)或信託及交易市值(應為最新登記資料,建
物不得以課稅現值認定其市值)。
三、現有債權人清冊,應記載以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現有
債權(含稅捐)之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
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
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
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
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
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
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