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5號
- 聲請人
- 德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台林
- 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德連有限公司破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除下標示港幣者外,均同)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之情事,為維護債權人平等受償之權益,爰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至民國109年12月為止之資產總額為15,558,873元,負債總額為160,810,312 元,累計虧損145,251,439元,有聲請人提出之109年度1月-12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又聲請人現有財產如附表一所示,計有「銀行存款2,243,875 元、港幣947.63元」、「對第三人之債權317,463 元」,共2,561,338 元、港幣947.63元可供組成破產財團。另觀債權人清冊、及聲請人於110年3月13日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39、81頁),可見聲請人之債權人為2人以上,負債金額至110年2月為止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28,291,485元,又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0年3月5日函文(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截至110年3月5日止,聲請人尚積欠110度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1,890元,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積欠工資、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等情。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項 目 金 額 證 明 文 件 ㈠ 存款 ⒈ 華南銀行-新店活存 2,052,793元 華南銀行帳務查詢(見本院卷第27頁) ⒉ 華南銀行-新店支存 26,527元 同上 ⒊ 華南銀行-新店外幣 港幣947.63元 同上 ⒋ 華南銀行-新店定存 5萬元 華南銀行帳務查詢(見本院卷第29頁) ⒌ 華南銀行-新店定存 1萬元 同上 ⒍ 郵局劃撥帳號 9,961元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見本院卷第31頁) ⒎ 新光銀行-新店活存 32,102元 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見本院卷第33頁) ⒏ 合作金庫-寶橋活存 51,780元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見本院卷第35頁) ⒐ 國泰世華-大坪林活存 10,712元 國泰世華銀行綜合活期存款存摺(見本院卷第37頁) 小 計 2,243,875元、 港幣947.63元 ㈡ 對第三人之債權 ⒈ 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200,366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93至96頁) ⒉ 元皓物流有限公司 37,013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97至100頁) ⒊ 濃濃國際有限公司 34,682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 ⒋ 明馨企業行 25,221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5至108頁) ⒌ 鈞裕發有限公司 20,181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9至112頁) 小 計 317,463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金 額 證 明 文 件 ㈠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款 127,966,085元 經公證之清償協議書(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 ㈡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資費 86,000元 110年2月電信費用繳款通知書(見本院卷第87頁) ㈢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影印機租金 239,400元 存證信函2份(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 小 計 128,291,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