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趙德韻

原告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告
張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一)臺北市○○區○○路○○段000○000號(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之申報地價資料。

(二)臺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及13號1樓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分別坐落系爭土地之面積。

(三)被告辯稱占用系爭建物不當得利之計算式及數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