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3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43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51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51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693至69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699至704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義豐為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涂元光業於民國110年1月7日變更為張義豐,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而張義豐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