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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莊仁杰

聲請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青知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標的物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55號請求交付標的物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109年2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上開事件於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677號裁定上訴駁回,聲請人復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影本可稽。則聲請人遲至110年5月3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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