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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55號

交付標的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唐玥

上訴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

足額裁判費,其起訴程序自有未合,原第一審法院雖逕為判決,

仍應定期命其補正。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知有限公司

間請求交付標的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1日判決

提起上訴,並繳納部分裁判費。然因上訴人請求交付標的物之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依序不足16,335元、24,502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5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標的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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