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青知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標的物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55號請求交付標 的物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109年2月12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然上開事件於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677號裁定上訴駁回,聲請人復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影本可稽。則聲請人遲至110年5月3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 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並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