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青知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標的物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55號請求交付標的物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109年2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上開事件於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677號裁定上訴駁回,聲請人復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影本可稽。則聲請人遲至110年5月3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