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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0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雯珊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蔡福情
相對人
新駿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錦全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乙案,前由本院民國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25號裁定,命聲請人以中央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提供擔保而准予假扣押,嗣聲請人以106年度存字第4714號辦理提存。今因上開登錄債票即將到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票新臺幣100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06年司裁全字第1525號假扣押裁定,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100萬元為相對人提供擔保提存,雖據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及106年度存字第4714號提存書影本。然就上開97年度之債券,聲請人前已曾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於107年6月28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於加計所生孳息後准聲請人以103萬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票代之,聲請人並提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票110萬元,經本院107年存字第2130號提存書辦理提存,並取回上開97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前開各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6年度存字第4714號、107年度存字第2130號、107年度取字第2186號提存卷宗分別可查。故聲請人今再就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票聲請准予變更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票100萬元,自無從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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