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葉健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食來福有限公司及陳光中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0,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