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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石珉千

  • 當事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黃新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269萬2,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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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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