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蔡英雌
  • 法定代理人
    翁瑞君

  • 原告
    新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新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君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萬2,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霍薇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