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1號
- 原告
- 鴻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老話一句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尚有不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6,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6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老話一句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尚有不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6,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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