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5號
- 原告
-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輝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3,781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8,72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22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3,781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8,72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22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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