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7號
- 原告
- 郭妤芊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9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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