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9號
- 原告
- 喬安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慧芝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宋志倖發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1萬4,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5,05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宋志倖發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1萬4,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5,05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