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81號
- 原告
-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杉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竑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 萬9,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