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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王希正

  • 原告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簡佑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被 告 簡佑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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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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