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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1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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