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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2萬4,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2,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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