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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陳胤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雄、吳淑卿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提出訴狀,雖以「民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狀」為名,惟就前開訴狀之內容觀之,應係對於本院109年度司他字第609號裁定聲明異議,並請求廢棄前開裁定及暫緩執行等語。是以,因本院無從依原告訴狀之內容,確認原告是否確有提起實體訴訟之意思;亦無從依原告訴狀之內容,特定原告所欲提起實體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及訴之聲明為何,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應具體陳明:
原告民國110年11月17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狀,是否
確有提起實體訴訟之意?若有,則原告提起實體訴訟之請求權基
礎(依據何項法律規定)及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分別為
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9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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