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宣每

原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躍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438,145.37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28.07)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40,368,7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