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劉慎榮
- 原告澄業創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澄業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慎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寶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0,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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