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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給付股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振坤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陳佑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7,393元及59,870元,合計1,257,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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