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8號
- 原告
- 沛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儷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498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