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8,56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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