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 原告
- 蔡儀蓁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之公司名稱業已變更,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崔駿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之公司名稱業已變更,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