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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8號

請求給付估驗計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中村州一
原告
日商川崎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川崎重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小野晃司
原告
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
法定代理人
東原敏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陳怡雯律師

陳君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給付估驗計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5885萬5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萬5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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