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張芷翔
- 當事人明欣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明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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