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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陳琪媛

  • 當事人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44,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96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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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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