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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李家慧

  • 原告
    林佳瑜陳宥丞李淑玲楊凱鈞趙豐榮王惠莉張智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林佳瑜 陳宥丞 李淑玲 楊凱鈞 趙豐榮 王惠莉 張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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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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