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0號
- 原告
- 騏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翔維
- 訴訟代理人
- 余柏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90,934元,折合新台幣2,603,440元(以110年3月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台幣28.63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