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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福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琦晃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被告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被告
普林斯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房妹
被告
吳陸生

許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60萬元(即依原告所陳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B室房屋及地下2層10號至13號停車位之交易價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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