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5號
- 原告
- 傑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謝尚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寶網絡通訊(東莞)有限公司、宋恭源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萬2,916元(計算式:美金247,621.09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4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8.725=新臺幣7,112,9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原告公司業經廢止登記,應由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請提出黃國安為原告公司清算人之證明,或補正原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