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4號
- 原告
-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嬿珠
- 被告
- 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賢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210萬8768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0萬8768
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6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