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6號
- 原告
- ENT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金正浩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萬8,66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萬7,6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8.39折算新臺幣為333萬8,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