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7號
- 原告
-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竹康裕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彥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佩娟律師
- 被告
- 殘心流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請求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44萬7,714元(訴之聲明第1項以每台飛鏢機新臺幣5萬元共394台計算為新臺幣1,970萬元,另加計聲明第2項至第4項新臺幣4,018萬6,300元、新臺幣3,726萬3,155元、新臺幣129萬8,259元,合計為新臺幣9,844萬7,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