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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7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5萬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抗字第29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9,90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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