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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告
曜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徐曼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詢原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變更為徐曼雲,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本件應由徐曼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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