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林志憲(即趙粉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趙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振榮間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上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