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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2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維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維
訴訟代理人
黃俊生
原告
陳嘉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告
大同世界辦公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俊賢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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