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佩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好會創意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佩蓓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翎珊
葉晉瑜
蔡岳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訴字第1613號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