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9號
- 抗告人
-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玲
- 相對人
-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漙
- 訴訟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6月2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然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