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0號
- 原告
- 楊麗娟
- 被告
- 蕭家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8萬元(即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總額即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65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63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票面金額總額計8,1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萬7,264元,原告尚欠72萬6,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72萬6,2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