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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楊麗娟
被告
蕭家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8萬元(即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總額即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65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63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票面金額總額計8,1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萬7,264元,原告尚欠72萬6,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72萬6,2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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