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6號
- 原告
-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玉嫻
- 訴訟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一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蘇燕暉全體(其餘)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蘇燕暉全體繼承人之真正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請原告為補正時,應同時提出下列資料以資證明:
㈠被繼承人蘇燕暉之繼承系統表。
㈡被告蘇燕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